A:資料來源:越南投資評論報,2020年3月13日 編輯單位: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繼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後,越南與歐盟自由貿易協定(EVFTA)將於2020年7月份正式生效。據越南計畫投資部表示,越南與歐盟99%之關稅將逐漸削減,預計至2025年底將可帶動越南GDP成長4.6%,越南對歐盟出口可增加42.7%。 為迎接EVFTA帶來之機會與挑戰,越南政府目前計畫採用先進生產技術及加強勞動力培訓,以緩解企業欠缺活力、缺乏勞工及成本上漲等問題。據越南投資評論報報導,EVFTA將對越南工業化造成重大之影響,EVFTA盼能助越南擺脫出口低價值產品之劣勢,轉向出口高價值之產品,如高科技電子、汽車相關及醫療設備等。同時越南廠商亦能接觸更多歐洲採購夥伴及取得高品質原材料,從而提升出口競爭力及品質。 目前越南全國運營中之工業區土地出租率已達75%,主要集中在重點城市及港口附近。越南投資評論報分析,在過去十年內,越南工業發展強勁,外人直接投資(FDI)亦成長10倍。低勞動成本及投資獎勵措施,特別是EVFTA之優惠稅率,將是外人直接投資的主要驅動力。
A: 三方共同體自由貿易區(Tripartite Free Trade Area, TFTA)係由東部非洲共同體(East Africa Community, EAC)、「東南非洲共同市場」(COMESA)及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SADC)三個區域經貿組織於2005年6月倡議成立,成員計有非洲東南部28國,人口超過7億人,涵蓋非洲聯盟(Africa Union)半數會員國,GDP達1.4兆美元。 依據史國媒體本(4)月27日報導,TFTA協定至今已有史國等22國簽署,其中已存放其國內核准議定書的國家僅有埃及、肯亞、南非、盧安達、烏干達、蒲隆地、波札那及本(2020)年1月完成之納米比亞等8國,距達成生效要件之14個簽署及存放國尚差6國。惟據悉,其他簽署國中已有7國即將完成國內核准程序,包括史國、葛摩、馬拉威、蘇丹、尚比亞及辛巴威等國。 三方共同體於本月21日舉行視訊會議時,自2017年11月負責TFTA談判主事方之COMESA將主導權移交給SADC接任。COMESA秘書長Chileshe Kapwepwe簡要說明TFTA談判至今在市場整合、基礎建設發展及工業發展等3大支柱皆有重要成果,例如: 市場整合:前述7國完成核准程序之進展值得密切注意,俟渠等存放議定書後,TFTA即告生效。其他成果包括: 三方已通過商業人士移動協定,目前正待各會員國簽署及核准。 已有10國完成衛生檢疫及貿易技術障礙(SPS/TBT)之風險評估。另評估SPS/TBT成本的工具及針對選定貨品與貿易路線之成本衡量文件,均已開發。 針對非關稅障礙(NTBs),已有25國建立聯絡窗口及國家監督委員會,並使用三方共同體之線上監督、報告及消除機制。 基礎建設發展:史國等6國已依照Yamoussoukro(象牙海岸首都雅穆索戈)宣言,簽署有關履行非洲單一空運市場自由化之承諾。此外,數個運輸走廊發展—如建立單一邊界關卡、主要道路之建造、擴充、整修及升級,以及相關工程皆已順利完工。 另EAC及南部非洲關稅同盟(SACU)已草簽完成之雙方貨品關稅減讓談判,即將生效。EAC與埃及亦已完成談判,而SACU與埃及之談判工作則接近完成。
A: 史國總理戴安伯(Ambrose Dlamini)於南非Business Live雜誌近期刊出之經濟分析專文宣稱,史國計畫在新冠肺炎疫情過後,將現行27.5%之公司營業所得稅降至12.5%,成為非洲公司稅最低的國家,並提升競爭力及改善經商環境(如減少公司設立之登記時間、增加營業執照效期等),將史國打造為吸引外商在非洲投資之首選國家。謹查,史國財政部長Neal Rijkenberg於上(2019)年2月發表2019/20(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國家預算演說時,即宣布政府將研議降低現行27.5%之公司所得稅,嗣D總理於上年5月宣示「2019至2023年國家策略路徑圖」(National Strategic Roadmap),進一步訂定該稅率將逐年降至2020年(7月1日,下同)、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之20%、17.5%、15%及12.5%之具體目標。 D總理表示,由於公司稅涉及企業營運成本,故其稅率高低對國內、外投資人具有重要影響。據悉,許多企業對史國即將降稅普遍有正面反應,不僅近期已獲許多外商詢問投資事宜,且可鼓勵目前在史投資之外商考慮保留其投資及擴充營運規模,取代將獲利盈餘匯回母國或低稅區域。渠另說明,史國目前失業率23%,尤以年輕人受害最嚴重。史國政府承諾降低年輕人高失業率,以及創造能留住技術人才的環境。 史國商業總會(Business Eswatini)理事長Andrew Le Roux對政府降稅政策表示歡迎並說明,史國現行公司稅儘管不屬於非洲高稅國家之一,但若加上法規及跨境貿易等經商成本,史國確非一具適合經商投資之國家。渠提及,降稅對改善不利經商之缺點仍有一段長路,建議政府在疫情結束後能推出全面性的經濟刺激方案。 另有關勞工暨社會福利部長Makhosi Vilakati本(4)月8日針對疫情發布僱用應急措施,要求雇主可暫時停繳本月及5月之員工勞退基金分擔額,移作支付薪資之用途一節,本月26日媒體報導國家勞退基金(ENPF)執行長Lonkhokhela親王反映表示,勞方停繳分擔額雖有損基金會員權益,但ENPF將共體時艱,支持政府此一決定。L親王建議未來應設立失業保險救濟之模式,以利政府政策能持續支撐。媒體說明,勞方每月應支付ENPF分擔額為每一員工薪資之10%,最低額自本年1月起已由270史鍰調增至290史鍰;如月薪2,900史鍰以下之員工,ENPF月付額為290史鍰,資方與勞工各付145史鍰。
A: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肆虐,印度出口貿易在本年3月更大幅下跌35%,出口不振原因及出口拓銷面臨之挑戰如次: 全球經濟及貿易陷入下跌,預期印度出口仍無法走出衰退: 1.依據國際貨幣基金會(IMF)預測本年全球經濟成長受疫情影響可能減少3%,在全球經濟不振情形下,將減少需求面,使印度出口受到影響,尤其美國市場,該市場約佔印度出口約1/6。惟IMF預估2020年美國GDP可能下跌約6%,將不利印度之出口。 2.世界貿易組織(WTO)則預估全球本年貿易量可能下跌13%至32%,亞洲出口貿易則下跌約14%至36%。若疫情可獲緩和,則企業對投資財及家戶對消費性持久財的支出可望回升;惟若疫情仍持續,消費者信心不足,預期消費支出可能趨於保守。 3.此外,印度商工部統計顯示,印度3月份出口金額為1.6兆盧比(約214億美美元),較去年同期跌幅高達35%;2019-20財政年度全年出口為22.3兆盧比(約3,140億美元),跌幅為5%;主要衰退產品包括珠寶-41%,肉類及乳製品-45.5%,工程設備-42.3%,皮革及其產品-36.8%,呈現出印度出口動能已有不足,加上全國封城影響,出口面對貿易障礙、物流不暢順、通關緩慢等問題,短期內難以恢復正軌。 4.據WTO統計顯示,印度2019年占全球貨品貿易未達2%。惟印度貨品出口貿易占整體經濟產出約10%(服務業出口則占7%),仍有相當經濟貢獻度。印度出口業者仍在面對中國大陸之競爭,為全球最大出口國占比逾16%,在中方早已復工搶市的情況下,則使印度提振出口會更加困難。 主要出口市場受疫情影響,需求不振: 1.印度出口主要市場為美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等,尤其美國市場佔印度總出口金額的1/6,美國在確診案例近90萬且死亡數已逾5萬,疫情使需求及消費不足,其他主要出口市場呈現下滑情形,已影響印度之出口表現。 2.此外,以印度水產品出口為例,疫情嚴重造成美國餐廳紛紛歇業,使依賴美國市場之位於印度東部Odisha州首府Bhubaneswar市的海鮮出口商Tara Ranjan Patnaik自上(3)月美方需求量遽降50%,除堆滿存貨外,港口也堆滿未被領取的魚蝦貨物,總計有1,500至1,600萬美元貨款未結。Patnaik表示,即使印度政府於本(4)月20日起開始允許業者有條件復工,但在市場需求不振的情況下,業者只能設法減少損失,這也是大多數印度出口業者面臨的困境。 3.信評公司Care Ratings首席經濟學家Madan Sabnavis分析,印度未來出口表現將取決於各出口市場國放寬貨運船隻進入等防疫管制措施的程度,印度國內目前已發生大量裁員及失業,但即便疫情趨緩,全球對於各類貨品的需求面不足情形下,出口仍無法恢復,印度業者如何度過仍是挑戰。 國際訂單移轉,使印度出口商失去機會:市場分析公司IHS Markit亞太區首席經濟學家Rajiv Biswas指出,全球企業都已開始調整並多元化供應鏈來源。倘印度持續封城,製造業遲遲無法完全復工,跨國公司將會把重要產品訂單轉中國大陸、南韓及越南等已恢復工業產出的國家,對此,位於印度北部Punjab州Ludhiana市的紡紗出口商Ravinder Verma向媒體表示,擔心遍及50國的客戶會轉向他最大競爭對手的中國大陸業者採購。Biswas表示,印度尚能自美中貿易摩擦獲得貿易轉單的機會,若印度遲未能早日解禁復工,則將逐漸喪失機會。 印度政府遲未提供出口振興措施,使企業經營更加困難:印度出口商聯合會(Federation of Indian Export Organizations, FIEO)理事長Ajay Sahai指出,中國大陸已針對1,500項產品的出口業者提高退稅額,孟加拉也已針對其出口業者提供低利貸款等總計6億美元的振興方案。印度政府卻仍未提出類似紓困措施,是需要貸款資金的業者迫切需要的。印度南部Tamil Nadu州的Tiruppur市區出口商協會會長Raja Shanmugam亦表示,中國大陸及孟加拉為全球前兩大的成衣出口國,皆獲得政府援助,反觀印度業者則完全沒有任何與其競爭之後盾。
A:印度自2016年起對Google、Facebook及Netflix等美國線上平台之廣告業務課徵6%的均衡稅(equalization levy),本(2020)年起更擴大對印度境內產生的跨國電子商務交易課徵該均衡稅。惟美方認為,線上平台在印度境內提供廣告業務,實際上已在其他國家支付相關稅金,並認為數位稅機制應透過多邊管道建立或討論避免雙重課稅之情事。美方並指稱印方片面加徵均衡稅已違反國際原則,並警告印方若不修正,將使在各國境內的印度企業遭受相對的貿易報復性措施。 美國USTR在年度貿易障礙報告指出,印度提出的電商政策草案對美國企業在印度布局有諸多進入障礙,包括要求資料在地化要求、限制資料跨境流動、強制要求提交智慧財產及專屬原始碼等及給予國內的數位產品優惠待遇。美方強烈要求印方重新檢討電商政策草案(註:由印度商工部草擬)。 此外,印方在外人投資(FDI)電商規範,只允許有庫存供貨電商經營食品及單一品牌之銷售,此些微開放無法使外人向印度市場提供電商之服務。在外人從事電商服務方面,雖開放外人100%持有電商B2B及電商市集服務,惟禁止外人投資從事以B2C、庫存銷貨(inventory-based model)模式之線上銷售服務。 美國與印度持續協商推動解決待決議題之貿易協議,遲未達成協議原因,係美方一再要求印度擴大開放市場,惟美國出口商則一再遭遇印方許多關稅暨非關稅貿易障礙,影響美國乳製品、禽肉及專業設備等進入印度市場。以乳製品為例,印方藉國內宗教及文化因素為由要求乳源動物不得以含有動物器官、血液及組織飼料進行餵養,即使美方展現彈性於2015及2018年已建議可於產品標示來源細節,以供印度消費者自行選購,仍遭印方拒絕接受其建議。 另據統計,印度2019-20財政年度(僅統計自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全年度數據尚未公布)出口至美國的金額為447億美元,自美進口305億美元,印度享有142億美元貿易順差,印度2018-19財政年度對美順差則自2017-18財政年度的212億美元降為168億美元。
A:印度因應COVID-19防疫公布之醫療及物資相關貿易及(醫療服務)市場進入規定: 個人防護設備(PPE)及重要防疫藥品:印度政府為對抗COVID-19疫情所需,印度商工部國際貿易局(DGTR)公告調整各項防疫產品出口之管制,其規定如次: 1.防護設備出口規定:本年2月8日公告規定,除外科/拋棄式口罩及手套外,禁止所有PPE出口;2月25日則又放寬外科口罩及手套、護目設備、手術刀、非織鞋套、飛行及潛水用呼吸器、防毒面具、塑料防水布、PVC輸送帶及組織切片器等產品出口限制;3月19日公告規定,禁止外科/拋棄式口罩、呼吸器、口罩及連身防護衣原料出口。 2.活性藥物成分(API)及配方藥:3月3日公告規定,禁止Paracetamol、Tinidazole、為維他命B1、B6、 B12、Chloramphenicol等藥品出口;4月6日放寬前述產品出口限制,僅禁止Paracetamol及其配方藥出口;4月17日公告規定,放寬Paracetamol配方藥出口限制,僅禁止Paracetamol之API出口。 3.呼吸器:本年3月19日公告規定,禁止所有呼吸器出口;3月24日公告說明禁止出口之呼吸器項目。 4.消毒液:3月24日公告規定禁止消毒液出口。 5.Hydroxychloroquine及其配方藥:3月25日公告規定禁止出口,但在公告日前且已於取得許可且為出口履約經濟特區及出口特區、持有不可逆之信用狀、符合政府人道救援者仍可例外出口;4月4日公告規定,撤除前述3項例外,全面禁止出口。惟在美國川普總統壓力下,印度允許開放對外國政府出口。 6.檢疫試劑:4月4日公告規定,檢疫試劑(Diagnostic Kits, HS Code:3822)由開放允許出口(free)修正為限制出口(restricted),除HS Code 3002及3006項下之產品外,任何在上述HS Code 3822及其他HS Code範圍之內的Diagnostic Kits均限制出口。 在疫情及封城情形下,印度陸續公布醫療市場進入新規定如次: 1.線上藥品訂送服務: (1)印度衛生及福利部於本年3月26日公告(Drug Delivery Notification),自該日起允許零售商配送藥品至消費者處所,但不包括「1985年麻醉藥品暨經神治療物質管理法(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Act, 1985)」及「1945年藥品暨化妝品法(Drugs and Cosmetics Rules, 1945)」管制的產品,另針對處方箋訂購效期,慢性病與急性病分別訂為30及7天,並規定零售商需以電郵註冊,在特定範圍內送貨並留存交易紀錄。 (2)上述開放線上訂購藥品,可能處方箋用藥及抗生素濫用的情形更嚴重,惟目前確實有助於解決COVID-19防疫封城期間消費者無法外出看病購藥的問題。在疫情和緩及封城結束後,印度政府可能需檢視Drug Delivery Notification與規畫中的電子藥商法(e-pharmacy rules,草案已於2018年8月提出)未來將如何交互運作。 2.遠距醫療服務: (1)印度藥事相關委員會於本年3月25日與政府智庫NITI Aayog共同公布「遠距醫療執業準則(The Telemedicine Practice Guidelines, Telemedicine Guidelines)」,推動合格的醫療執業人員(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RMP)從事遠距醫療。 (2)上述準則,結合科技提供醫療服務係國際之趨勢,並使廣大的印度人民在防疫封城期間可透過通訊設備及軟體得到醫療。在執行面,印度政府需確保通訊所需的網路及電力穩定供應,尤其偏遠地區。此外,遠距醫療服務亦需慮及誤診或處方開立有誤等危及病患性命問題。 3.醫材及藥品經銷商權責: (1)印度衛福部於本年2月11日公告新修訂之「2020年藥品暨化妝品法(Drugs and Cosmetics Amendment Rules 2020, DC Amendment Rules)」,醫材及藥品經銷商之權責將於2021年3月1日起被納入規範,經銷商須與製造商簽有協議,產品須標示經銷商資訊,經銷商須對產品品質承擔法律責任。 (2)以往係依據生產契約,製藥商僅需針對不良或不符規定產品給予經銷商損害賠償,新法實施後經銷商需與製藥商重新協商界定賠償範圍。此外,為確保品質,經銷商亦需派員前往生產工廠;若製造商受多家經銷商委託生產,亦須遵守商業機密規範。 4.醫療器材: (1)印度衛福部於本年2月11日公告,修正「2017年醫材法(Medical Devices Rules 2017, MD Rules)」,自2020年4月1日起被歸類為藥品之醫材,一律受「1940年醫品暨化妝品法(Drugs and Cosmetics Act, 1940)」及MD Rules規範。 (2)醫材被列為藥品後,受「2013年受藥品價格管制法(Drugs Pricing Conctrol Order 2013)」等藥品相關法律規範,價格年增率不得逾10%。醫材進口商及製造商須依據新法向主管機關註冊產品,提供ISO 13485等強制認證,並區分醫材風險等級,進口商尚須提供原產國之自由銷售證明(Free Sale Certificate)。
A:印度商工聯合會(The Associated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India, ASSOCHAM)向中央政府建議,為協助國內產業及市場克服新冠病毒疫情挑戰及順利恢復其競爭力,在復元過渡的期間,為避免受來自中國大陸的廉價產品傾銷之威脅,除必需品外,建議至少應連續6個月提高來自中國大陸產品10%至15%之進口關稅。 ASSOCHAM指出,倘中央政府不立即採取特別關稅措施阻擋直接來自中國大陸或是經由ASEAN地區轉運的中國大陸產品進口,可能對印度國內製造業造成重大損害,更使失業率不斷上升。ASSOCHAM更指出,從各國對中國大陸不斷提出貿易救濟調查案件來看,中方明顯對其貿易夥伴的國內產業造成重大損害。 ASSOCHAM認為中國大陸經常性的對其國內製造業提供許多非法的補貼,加上中方經常利用各國產業處於需要紓困或經營困難之際,趁此持續傾銷,使各國國內業者面臨生存問題。此外,在全球經濟陷入不振之際,中國大陸等國以出口為導向,並以大量存貨,積極向印度等以進口大量商品及最終產品為主的國家進行傾銷行為,爰提出上述提高關稅障礙之保護國內受損產業建議。 ASSOCHAM於印度貿易政策或對外洽簽FTA,係政府徵詢企業意見之主要工商團體之一。
A:印度財政部本(109)年4月22日在S.O. 1278 (E) 號政府公報公告旨揭修正外資交易管理法(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Act, FEMA)之規定。 印度財經媒體Moneycontrol指出,在上述新法公布前,印度金融業者Housing Development Finance Corp. Ltd (HDFC)就曾表示中國大陸央行及人民銀行(People’s Bank of China, PBOC)在本年1月至3月這一季透過公開市場交易,對HDFC的資本持有比自0.8%增加至1.01%,引起當局關切,即使上述新法並未明確提及中國大陸,皆認為印度政府藉此阻擋中資大量取得印度企業的所有權及控制權。 該新規定除限制中國大陸業者對印度進行直接投資外,亦將限制既有及未來印度企業資本轉移而造成所有權落入中資之手。惟有印度業者、投資人及政策分析專家關切此新規定可能衝擊國內新創企業,尤其該等企業對中資依賴頗深,預期需要時間調整其資本結構,例如阿里巴巴(Alibaba) 及騰訊(Tencent)等中國大陸最大的上市公司目前已對One97 Technologies (Paytm)、OYO、Dream11、Snapdeal及Bigbasket等多家印度新創企業投資總計逾數百億美元;此外,啟明(Qiming)、鼎暉(CDH)及晨興(Morningside)等中國大陸創投基金公司都早已在印度市場布局。 印度此間部分律師認為應深入研究新法及相關規定方可具體了解新規定帶來之影響,並列舉在印度證券暨交易管理委員會(SEBI)登記註冊並依SEBI法規(Schedule VII)在印度投資的外資創投基金(Foreign Venture Capitial Fund)為例,目前尚不受新法限制。
A:印度商工部本(109)年4月18日以Press Note No. 3 (2020 Series)公告修正FDI政策第3.1.1條,規定中國大陸、孟加拉、尼泊爾、不丹、緬甸、巴基斯坦及阿富汗7個鄰國對印度投資須經政府核准,即不再適用任何「報備制」(Automatic Route)之投資許可規定,以確保印度企業陷於新冠病毒疫情衝擊下,遭到外資接管或併購。有關上述新規定,印度King Stubb & Kasiva法律事務所法律意見如次: 作為界定中國大陸等7國外資的企業持有人(Beneficial Owner)之準據: 1.印度央行RBI規定:根據上述新規定,除該等國家對印度的投資現皆須經政府核准外,倘印度企業進行所有權轉移時,新的所有人來自中國大陸等,亦須經政府核准。本次新規定雖未對所有人一詞予以定義,但根據RBI訂定的外人投資總則(Master Directi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India),凡持有印度企業逾50%資本者即認定為企業之所有人。 2.印度公司法相關規定:印度2013年公司法公告中(Press Note. Section 90 of the Company Act, 2013)雖未對所有人予以界定或定義,2018年公司法(Company Rules, 2018)提及單一所有人(Single Benefitial Owner, SBO),SBO係指以取得公司10%股份、投票權或分紅,獨自或與其他個人或信託人,可直接或間接影響或行使公司管理權者。 3.印度金融管理法規定:除印度證券暨交易管理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Board of India)相關法規對企業持有人有明確定義外,根據印度2002年洗錢防制法(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ct, 2002)規定,凡個人最終持有或控制企業者,或個人得代表企業交易者,或個人得對法人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者,即為企業所有人。 4.印度政府或將從寬界定:由於本次新規定係為避免身陷新冠病毒疫情衝擊的印度企業遭到該等外資接管或併購,King Stubb & Kasiva認為印度政府可能採用上述SBO來定義所有人。 針對來自上述7國以外地區的中國大陸資金:由於中國大陸對印度投資也採間接方式,對於來自該等國家以外地區,以成立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對印度企業資本占逾50%的外資持有人,預計也會受到印度政府新規定的影響。由於印度與香港、新加坡、模里西斯及荷蘭等國簽有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來自印度鄰國的外資多偏好在該等國家成立SPV再對印度進行投資,以達節稅的目的。惟新規定對未來所有透過SPV對印度進行之間接投資,凡為中國大陸資本且涉及印度企業持有權者,或是印度鄰國外資透過SPV轉移印度企業資本逾50%者,皆須印度政府核准。 針對透過創投基金(Venture Capitial Fund, VC)及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PE)對印度進行投資的中國大陸資金:任何VC或PE具有中國大陸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LP)且其符合印度企業持有人定義者,將須經印度政府核准才可投資印度企業。 新規定的法律追溯效果:針對本次規定公告前所有來自前述印度鄰國的現行投資案,印度政府都有權追溯審查,凡涉及印度企業所有權轉移的所有買售、讓股讓債等交易行為都須政府批准。 不受新法規規範之例外:針對透過境外機構投資(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FII)或外人證券投資 (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 FPI)方式對印度進行投資之中國大陸資金則不在本次新規定限制之列。
A:據印度經濟時報頃報導,印度證券暨交易管理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Board of India, SEBI)於本(4)月16日要求保管銀行(custodian bank)針對來自巴基斯坦、北韓、伊朗、緬甸、蒙古、不丹、、尼泊爾、阿富汗、孟加拉、葉門及我國等11國的境外基金公司持有人(Beneficial Owner, BO)進行背景調查,BO係指可對公司行使一定程度控制權者。 上述保管銀行一般為跨國銀行或印度金融服務業者,係負責替境外基金及證券業者在印度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保管銀行須針對外國證券投資公司(Foreign Portfolio Investor, FPI)進行客戶身分確認(KYC),針對任何持有FPI逾25%資本的公司最終持有人(Ultimate Benefitial Owner, UBO)紀錄建檔;此外,若保管銀行認定FPI來自高風險國家,則須針對持有逾10%資本者留存紀錄。SEBI此次係要求各保管銀行於4月17日提供FPI的名稱、註冊碼及公司BO的詳細背景資料,而托管銀行此前也已依SEBI要求,針對來自中國大陸及香港地區FPI的UBO,提供詳細背景資料。外界分析,印度政府擔心印度企業遭到資本雄厚的外資大量接管或併購,且許多外資背後常有中國大陸政府資助,因此才令SEBI進行調查。 由於外資向來偏好透過在租稅環境較佳或與印度簽有租稅協定的新加坡、盧森堡或模里西斯等白名單國家成立FPI,再對印度進行間接投資,印度政府一直以來便對該等投資管道進行嚴格監管,以防堵來自黑名單國家及地區的非法資金。模里西斯除作為中國大陸及其他外資基金間接投資印度的熱門地點外,同時也是外資間接投資非洲的重要管道,儘管模里西斯被國際洗錢防制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Laundering, FATF)列入監測的灰名單,印度目前對該國保持的立場仍寬鬆,接受來自該國的第一類FPI (Category I,包括央行、政府機構及主權財富基金,以及國際或多邊組織等)。
A:新聞來源:韓國緊急經濟中央對策本部(2020年4月29日) 韓國緊急經濟中央對策本部於本(109)年4月29日公布第2階段微型商家金融支援計畫,擬由6家一般銀行提供10兆韓元之金融貸款支援微型商家,由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委託保證,保證比率約95%,平均每間微型商家可獲得最高1,000萬韓元之貸款支援,平均貸款利率為3~4%(中度信用之水準),支援期間為5年(分2年及3年分期付款),支援對象將集中於中低信用等級之微型商家,但已獲得第一階段支援之微型商家將排除於第2階段之支援對象以外。 據指出,第1階段微型商家金融支援計畫之執行情形,微型商家申請之金融貸款總金額至本年4月24日止計為17.9兆韓元(53.3萬件),已完成貸款之金額為7.6兆韓元(28.6件),貸款金額執行率為42.3%,申請之貸款金額已超過原本規劃之16.4兆韓元,雖然銀行提供之補貼利差貸款仍有餘額,但預計企業銀行之最低利率貸款及微型商家市場振興公團之穩定經營資金將於4月底或5月初用盡。另申請第1階段貸款之微型商家信用等級情形,1至3級信用等級之比率為40.8%、4至10級之貸款比率為59.2%。 據韓國政府評估,支援微型商家金融貸款有助於解決商家之緊急金融需求,協助難以自金融公司貸款之低信用等級商家,填補民間金融市場之盲區,惟因第1階段支援之貸款利率只為1.5%,低利率造成部分商家貸款後,用來償還既有之貸款或進行其他投資,另開始執行時,貸款需求集中於微型商家市場振興公團(最先接受辦理),未能平均分散至一般銀行(自4月1日起接受辦理)、企業銀行(自4月6日起接受辦理)及微型商家市場振興公團,等待貸款之時間增加,以及考量新冠肺炎疫情仍相當嚴重,商家持續面臨資金周轉問題,因此韓國政府決定再提出第2階段微型商家金融支援計畫,改善第1階段支援所發生之問題,集中協助實際有需求之微型商家,快速支援,提高金融支援之效益,減輕財政負擔。 韓國政府另強調,第1階段型商家金融支援計畫預訂於5月中旬以前完成,再快速執行第2階段計畫,目前將全力準備網路連結、制訂貸款之詳細指南,預計自5月18日起接受貸款申請,自5月25日起開始審核貸款資格,事前並將輔導一般銀行宣傳第2階段微型商家金融支援之標準。
A:新聞來源: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2020年4月29日) 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與大韓商工會議所於本(109)年4月28日舉行啟動「官民合作支援企業返國小組」儀式,本儀式亦邀請產業通商資源部、大韓商工會議所、地方政府相關部會、機械產業振興會、半導體產業協會、汽車產業協會及鋼鐵協會等行業團體組織、大韓投資振興公社(KOTRA)、輸出入行及韓國貿易保險公社等機構相關人員觀禮。 產業通商資源部指出, 「官民合作支援企業返國小組」係由該部、大韓商工會議所、地方政府、輸出入銀行、貿易保險公社、相關行業協會及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聯合組成。政府與大韓商工會議所及其他團體組織認為目前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嚴重影響,有必要積極鼓勵韓商企業返國投資,俾利穩定主力產業之供應鏈,因此決定建立支援體系,全力推動鼓勵韓商企業返國投資計畫。 本次參與啟動「官民合作支援企業返國小組」儀式之相關機構亦簽署業務合作備忘錄(MOU),參與支援企業返國小組中之「業務支援小組」及「執行鼓勵韓商企業返國投資主要計畫之專案小組」將執行提前開發專案、宣導及增進企業瞭解返國投資之支援內容、積極改善制度,鼓勵企業返國投資等主要任務。 產業通商資源部另強調,目前各國均正積極推動鼓勵企業返國投資等穩定供應鏈之政策,認為韓國之製造業環境透明、安全,為最適合國內外企業投資之地區,政府亦自本年2月起,推動擴大支援韓商企業返國投資方案,加強提供減免法人稅優惠及輔導設立智慧型工廠,但未來有必要輔導企業多加利用政府之支援內容。 此外,出席儀式之相關機構及產業協會團體人士建議政府放寬返國企業投資之支援條件、擴大補助及優惠、放寬環境之相關規定等,改善企業返國投資之制度。產業通商資源部則指出,目前為政府必須改善制度,積極吸引韓商企業返國投資之重要時機,因此將積極聽取各界之意見,規劃有效益之企業返國投資政策,呼籲各業界積極協助促進韓商企業返國投資。
A:國際廣告行銷公司宏盟媒體集團(Omnicom)表示,2020年第1季公司收入(revenue)為34.1億美元,衰退1.8%,其中中東北非洲地區(Middle East and Africa)收入成長(revenue growth)衰退高達29.7%,衰退幅度大於全球其他地區,宏盟公司表示將削減工作機會及裁員以降低營運成本。 宏盟公司指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全球經濟活動,尤其在旅宿業(travel and lodging)、娛樂業、能源及石油與天然氣、非必要零售業(non-essential retail)以及汽車業(automotive)等,前述產業客戶業透過延遲或減少行銷宣傳支出,來削減成本。 封鎖政策(lockdown)尤其重挫中東地區的旅遊與能源部門(tourism and energy sectors),另油價暴跌使中東產油國財政收入劇減,同時高消費支出旅客亦因疫情而避免造訪杜拜等中東旅遊熱門地點。
A:受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2020年4月28日法國石油巨擘道達爾(Total)表示,將削減2020年資本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其中包括5億美元的下游部門(downstream sector)資本支出。 道達爾表示,與沙烏地國家石油公司(Saudi Aramco)在朱拜爾合資建蓋石化廠的計畫並未來削減項目內,惟目前正在進行該石化廠成本控制及工程等相關研究。 Amiral石化廠位在Satorp煉油廠(Satorp refinery)附近,Satorp煉油廠由Saudi Aramco及道達爾共同經營;Amiral煉油廠內含一座混合飼料裂解廠(mixed-feed cracker),每年可生產150萬噸乙烯(ethylene),煉油廠預計將於2024年開始運作。 註:2018年4月道達爾與Saudi Aramco宣佈,將合資50億美元,在沙烏地東部朱拜爾建蓋Amiral石化廠(Amiral petrochemical complex)。
A:2020年4月28日沙烏地健康部(Ministry of Health)表示,沙烏地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人數達20,077例,當日新增1,266例(沙烏地籍佔23%、外國籍為77%),痊癒人數累計達2,784人、死亡人數為152人。 截至4月28日沙烏地感染人數超過千人的城市,依序為麥加(4,804人)、利雅德(3,596人)、麥地那(3,522人)、吉達(3,411人)以及達曼(1,069人)。 沙烏地健康部發言人Dr. Mohammed Al-Abd Al-Aly強調,僅穿戴口罩係不夠的,所有民眾應確保手部乾淨及維持社交距離(social distance),未保持安全距離、握手、碰觸物體表面後再接觸眼鼻嘴等行為,都是感染潛在風險。Al-Aly發言人再次敦促所有人除非必要避免出門,共同防止COVID-19疫情擴散。
A:捷克電力公司ČEZ日前表示關於Dukovany廠新核能反應爐的電力產出,其“合理”利潤議題仍將接續討論,而所有電力將由政府收購,此舉被視為保護少數股東的一種方式。專家表示ČEZ必須致力於按時,並按預算建造反應爐,不然風險仍然存在,另捷克政府僅擁有70%的股權,歐盟將不會同意捷克政府提供給ČEZ任何補助。
A:捷克ANO、ČSSD和KSČM三黨昨天在捷克國會中順利表決通過將國家緊急狀態從明天延長至5月17日星期日止,在目前的102位國會議員中有54位投下,而反對派則沒有任何贊成票。 雖然ANO和ČSSD兩黨聯盟以一票之差未能通過5月25日首選日期,但捷克政府仍可能再次延長期限以便國家緊急狀態可與防疫限令同時解除。捷克總理Babiš先生昨日在Lány與捷克Zeman總統會晤後表示政府在周二將授權給捷克衛生部有權下令企業停工的法案,以便維持5月25日此重新開放經濟的限期。
A:捷克勞工部周一宣佈,捷克政府決定將勞工補助方案延長至5月底,且有可能再度延長。該部目前已收到26389件薪資補助申請案,並已支付其中17896件申請案,約有18萬個工作機會得到了支援,支出金額達33億克朗。目前捷克政府提供企業兩種類型的工資補助,其一為受冠狀病毒傳播隔離的企業,可獲得被隔離人員工資或關閉場所人員的80%薪資補助,最高為39,000捷克克朗。其次為倘工人、原材料短缺或需求減少,企業可申請60%薪資補助,最高為 29,000 克朗。
A:據捷克財經公司CTK估計,受冠狀病毒傳播的影響,捷克經濟2020年可能下降6.5%至11%,遠低於年初預估的2%增長,但由於捷克和國際經濟環境仍然不穩定,相關預測仍充滿變數。預計2021年經濟將相對強勁,經濟預估上升9%,然而,整體經濟要到2022年才能恢復到疫情前的水準。 去年捷克經濟增長了2.5%,但在本年4月份的預測中,捷克財政部預計今年經濟將下降5.6%。捷克國家銀行亦預測,由於新冠病毒大流行的影響,捷克經濟將出現嚴重衰退,並將持續至年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數據,預測捷克經濟今年將下降6.5%,而即使在2009年全球金融危機期間,捷克經濟也沒有出現如此大幅度的下滑。
A: 自本年2月27日奈國出現武漢肺炎首例開始,奈拉貶值、外人撤資、國際油價創新低等因素,也造成股票投資人約損失1.8兆奈拉及重挫奈國經濟表現。原油出口佔奈國76%出口,為奈國GDP主要收入來源。奈國封鎖已造成企業關閉、企業現金流問題無法支付員工薪資及奈國購買力下降,更導致供需失衡。近日奈國央行貶值奈拉至1:380。 Investdata顧問公司執行長Ambrose Ommordion表示,過去幾週投資人檢視奈國經濟指標,如奈國國家統計局公布本年3月消費指數及通貨膨脹達12.26%創23月來最高,全球疫情爆發同時引起商品與服務漲價。相關網路連結,請參考https://guardian.ng/business-services/investors-lose-n1-8-trillion-in-two-months-of-covid-19-in-nigeria/